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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庄胜股东内讧 上演现实版生死时速

2017-09-21 09:58:54  阅读:60 来源:环球网

  【环球网 记者 苏建军】今年3月,由北京西二环宣武门“黄金地段”知名楼盘“国安府”(也称庄胜二期)引发的“豪门恩怨“,将一向低调的北京庄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庄胜公司或北京庄胜)及其实际控制人神秘富商周建和推到了舆论的风头浪尖,虽然庄胜二期的归属权还未盖棺定论,但作为该案当事人之一的北京庄胜近日却波澜四起,危机重重,股东大战如火如荼。

  兄弟反目

  翻阅庄胜公司的历史,于学理是一个无法绕过的人物。从庄胜创立至今,于学理均是关键人物,目前持有北京庄胜5%的股权。

  就在北京庄胜和中信国安、信达投资诉讼正酣之时,作为北京庄胜的重要股东,于学理也在因股权纠纷和北京庄胜在苦苦缠斗。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能够查询到于学理作为自然人股东的纪录

  1992年,为争取北京市政府旧城改造工程优惠政策,及率先引进外商投资房地产先机,受当时北京宣武区有关部门委托,于学理经朋友引荐向西城区政府推荐周建和的香港庄胜作为合资公司(下称香港庄胜、庄胜投资)外方股东。

  为此,周建和代表香港庄胜与于学理订立书面协议,确认于学理持有北京庄胜5%股权。但于学理的持股事宜,一直未落实股权登记,这为今后的纠纷埋下了伏笔。

  在此之前,周建和籍籍无名。据媒体报道,周早年在老家湖南娄底经营过服装店,后到广州从事纺织品原材料等初级产品的出口贸易,并于1989年加入秘鲁国籍。

  合资公司设立之初至2013年,于学理先后在北京庄胜担任常务副总经理、副董事长等各种职务,但上述5%的股权一直未能得以落实。之后二人因此反目,于学理对周建和、香港庄胜(北京庄胜母公司)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股权。案件经北京市一中院一审、北京市高院二审,判决支持于学理的诉讼请求。后经于学理申请执行,北京市工商局于2012年为其办理股东变更及股权登记手续。

  股东缠斗

  在变更了北京庄胜股权后,北京庄胜和于学理的争斗似乎才刚刚开始。

  在于学理到北京市工商局变更获得了北京庄胜的股权后,北京庄胜便向商务部提起了行政复议。在此后,于学理和北京庄胜围绕着股权的争夺先后进行了十几起司法诉讼和行政复议,历经5年。

  2017年8月16日,于学理突然接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知,被告知已持有5年的北京庄胜公司股份将被撤销。当即,于学理便表示了异议,并申请了信息公开。

  10天后,于学理在北京市工商局拿到了一份写有2017年5月2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给北京市工商局的一份标有“(2012)一中执字第992号”的函件。该函件称,一中院在执行于学理和北京庄胜、庄胜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据以做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批复已丧失法律效力,请工商局知悉上述情况,并依法做出相应处理。

  北京市高院(2012)高民终字第840号判决最终认定于学理的北京庄胜股权权益

  于学理对此十分反对。他认为,该函存在严重瑕疵,并且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于学理说,“此函严重侵害了我的个人财产和相关权益。一、我的股权是经过法院判决并生效,合法取得的。怎么能说撤销就撤销?二、此函是2017年5月22日发出,我几个月后才知道,并且,使用的是2012年已经结案并执行的文号。函不用函的文号而用执行文号,法院也太儿戏了。三、此函是一中院和工商局文书沟通,在法律上不具备任何效力,更不能作为推翻法院判决的依据“。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张璐律师在接受环球网采访时表示,根据北京市一中院于2011年12月20日做出的(2012)一中民初字第3746号民事判决书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0日做出的(2012)高民终字第840号民事判决书,于学理签署之代理协议作为股权转让协议已依法成立,且于学理已经履行协议约定义务,于学理应取得北京庄胜公司5%股东权益,故此判决北京庄胜公司办理股权转让报批手续。另外,201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已取消了对外资企业股权变更审批的要求,改为备案制。基于上述生效判决和法律变更,无论之前是否经过商务部门审批,也无论是否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于学理均已合法取得北京庄胜公司5%股权并享有股东权益,这是本案的基本前提和根本。

  于学理在接到北京市工商局的通知后已向北京人大等多个部门进行了举报和情况反映。

  另有隐情

  北京市地税局网站上有公开显示,庄胜公司名列北京欠税大户第二名,欠税金额近1.5亿元。

  另外,北京庄胜涉诉的裁判文书多达511封,而绝大多数其都是被告。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认为,于学理的股东身份系经过已生效司法文书认定,北京市一中院出具的公函,在内容上与已生效司法文书相矛盾、形式上使用已结案文号且不具备正式执行性司法文书的必备要件,故不具备执行效力。

  在于学理看来,自己遭遇的上述状况除了自己和北京庄胜实际控制人的个人恩怨外,另一个巨大的隐情和“国安府“有关。

  于学理说,“目前北京庄胜资金链异常紧张。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国安府”的操盘方,信达置业向北京庄胜返还庄胜二期的6幅地块,并解除信达投资与北京庄胜签订的协议,信达投资还需要支付10亿元的违约金。除此之外,北京庄胜还要向信达投资支付当年土地对价款、豁免债务共计超过40亿人民币。但庄胜根本没这个经济实力。据我所知,北京庄胜欲急于用高院的判决来实行融资,已达到收回庄胜二期的目的。“

  “那么问题就来了,北京庄胜的工商营业执照是在2017年9月29日即将到期,如果不解决掉我和庄胜的股权纠纷,依据我国的《外资企业法》,北京庄胜的工商执照延期将面临困难,从而导致的结果就是会影响到上述案件的执行。“于学理进一步解释说。”综合上面两个情况,再加上我对周建和的了解,他完全会利用非法手段或个人关系铤而走险。“

  “我坚决不认可非我本人同意的单方面或任何形式的变更我在北京庄胜的股权行为,更不同意北京庄胜的营业执照延期”。目前,于学理每天都奔走于北京市各有关部门之间进行实名举报此案,他坚信司法和有关部门会给他一个正义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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