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出生医学证明》
在国内出生的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没有《出生医学证明》的,须提供接生证明、居委会或村委会证明、社区或责任区民警调查意见)和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系现役junren的,提供junren身份证件)。对《出生医学证明》存在可疑情况的,应当予以扣留,并通知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核查、鉴定。
2、境外出生
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出生的子女回国落户:国(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3、居民抱(收)养子女落户
(1)居民抱(收)养子女需满足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亲属过继、继子女改为养子女的除外)。
(2)居民抱(收)养子女入户所需材料
1、收养证。
2、收养人户口簿、身份证。
3、收养人婚姻状况证明。
4、落户地户主户口簿。
5、办理户口登记申请书。
(3) 公民个人抱(收)养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子女
1、公民个人收养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和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公民收养社会福利机构的婴儿:社会福利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