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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吸道感染用药宜忌

2018-04-13 08:07:45  阅读:8895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丁子高

患有呼吸道感染以后,在用药方面还是需要注意一下的,毕竟是药三分毒,在用药方面一定要谨慎小心。那么,对于呼吸道感染的用药宜忌有哪些呢?针对不同的人,它的用药也是不同的。

1老年人由于生理功能的减退和器官组织萎缩等的原因,老年人易发生感染性疾病。在抗生素的疗程中,不良反应的发生率也高于中、青年人,故应按老年人的特点拟订给药方案。由于胃粘膜萎缩、胃酸分泌减少,胃液pH增高、粘膜表面具吸收的细胞减少等,从而影响口服药物在老年人中的吸收。老年人肌注药物的吸收也减少,乃与老年患者体力活动减久以及局部血流量减少有关。老年人的血浆清蛋白随年龄而日益降低,肾功能也随年龄而日益减退,以致采用同量抗菌药物后血药浓度较青壮年为高,药物半减期也见延长,故老年人应用毒性较大的抗菌药物用量宜偏小,并根据肾功能减退程度给予调整,如能定期监测血峰、谷浓度则更为妥当。伴有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甲状腺疾病、青光眼、前列腺肥大引起排尿困难的患者不宜用含有右美沙芬15mg,盐酸伪麻黄碱30mg,愈创木酚甘油醚100mg,乙酰氨基酚500mg,盐酸伪麻黄碱30mg等成分的抗感冒药物。

2妊娠期妊娠期间血浆容量增多,血流增速,肾血流量、肾小球滤过率和肌酐清除率均增加,导致主要通过肾清除的氨基糖苷类及大多数β-内酰胺类等的清除加快。因此孕妇的抗菌药物用量需略高于一般常用量。妊娠期由于肝负荷的增加而易遭受药物的损伤,故应避免使用四环素类、红霉素酯化物等抗菌药物。尚应避免应用氟喹酮类、复方新诺明、呋喃妥因等。在妊娠全过程可予应用者为β-内酰胺类(包括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等),除酯化物外的大环内脂类等。妊娠期及哺乳期妇女应慎用或禁用抗感冒药

3抗生素在肝功能减退时的应用①青霉素G、头孢唑啉、氧氟沙星等药物在肝功能减退时不需调整剂量。②主要经肝代谢或清除,肝病时可导致毒性反应的药物如红霉素酯化物、磺胺药等应避免使用。③药物经肝、肾两途径清除,肝、肾功能均减退时血药浓度将明显升高,故肝病患者需减量应用。属此类者有美洛西林,头孢唑啉,培氟沙星、环丙沙星等。④药物主要经肝清除,肝病时虽清除减少,但无明显毒性反应发生,故酌减剂量后仍可应用。属此类者有大环内酯类(酯化物除外)、林可霉素、克林霉素等。

4在肾功能减退时①维持原剂量者,这包括主要由肝代谢及肝胆系统排泄的抗生素,如大环内酯类、克林霉素等。②在肾功能轻度减退时维持原剂量,但在中重度减退时需减量使用,如青霉素类中的氨苄西林、阿莫西林等。③剂量需适当调整者,这包括主要经肾排泄,肾功能减退时药物虽对肾脏无明显毒性或仅呈轻度毒性,但可在体内积聚,而造成对某些系统(中枢神经系)的损害如青霉素脑病和引起电解质平衡失调等。属于此类药物有青霉素、氧氟沙星等。

5有下列情况者应慎用抗感冒药物:咳嗽或其他症状在服药后1星期内未改善,甚至加重或复发者;伴随发热、皮疹、红肿或持续头痛者;发热超过3日的患者;夜用片服药期间可引起头昏、嗜睡;驾车、高空作业及操纵机器者禁用。饮酒及服用镇静药会加重嗜睡症状。用于解热服用3日或止痛服用5日,仍不见症状缓解或消失,应向医生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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